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共同体名称:全国农产食品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英文名称:The National Production-Education Integration Communi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Food Industry。(以下简称共同体)
第二条 共同体性质:共同体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设立,由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伙伴网)、北京工商大学、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农产食品行业组织、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单位,以进一步完善农产食品行业职业教育体系,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为目的,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共赢、开放共享的原则,成立的非营利、全国性农产食品行业产教融合协作合作组织。
第三条 共同体宗旨:以国家职业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服务农产食品行业和区域经济为宗旨,以推动农产食品行业和职业教育高质量融合发展为目标,积极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培养农产食品行业人才,服务农产食品行业企业技术改造、工艺改进、产品升级。
第四条 共同体任务:行业交流平台搭建、教学资源共研、特色专业共建、师资队伍共培、技能人才共育、人才供需对接、技术供需对接、高水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农产食品领域人才培养标准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 共同体设立理事会、理事长联席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区域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理事会是共同体最高权力机构;理事长联席会是理事会的常设决策机构;秘书处负责共同体的日常事务;分支机构为共同体的工作执行机构。
共同体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专家顾问若干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各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共同体理事长、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和顾问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等由理事长单位提名推荐;各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及成员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提名推荐;秘书处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推荐。
第六条 本共同体的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秘书长(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理事会是共同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全体理事大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三)审议共同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和通过理事提出的议案;
(五)决定共同体成员单位的增补和退出事项;
(六)选举产生和撤销共同体所设的工作机构;
(七)审议和决定共同体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长联席会是理事会的常设决策机构,不定期召开会议,行使理事会权力。理事长联席会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共同体理事会决议,负责共同体全面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共同体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
(三)增补顾问,审议并通过共同体工作机构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调整建议;
(四)研究制定共同体工作计划,审议各分支机构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代理事会审议和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及理事长联席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理事长单位牵头设立,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共同体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二)负责共同体的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共同体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四)筹备组织理事会和理事长联席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收集、发布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协调成员单位间的合作对接、交流联络等工作;
(六)负责共同体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完成理事会、理事长联席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为共同体的专项工作执行机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共同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区域委员会等分支机构,负责相关领域科研、教育、管理、产业等专业指导以及片区内行业产教匹配协调推进工作。
第十一条 共同体工作机构相关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理事长负责全面领导和重大问题决策,主持重要工作的研究和部署,督促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代表共同体参加有关会议,签署重要文件;
(二)副理事长负责参与共同体的工作会议和重要工作的研究与决策,协助理事长做好相关工作,负责落实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理事长联席会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四)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所在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理事长联席会的工作部署,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议事制度:
(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研究部署共同体工作;
(二)理事长联席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推进落实共同体工作;
(三)理事会和理事长联席会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如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线上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章 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共同体的理事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认同共同体宗旨,遵守理事会章程,愿意积极参加共同体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 在农产食品专业教研领域或在同类行业企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承诺信守与理事会及成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加入共同体的程序:
(一)提交共同体成员单位申请书;
(二)理事长联席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使用共同体内各种教育资源,参与共同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共同体内企业成员在招聘过程中,对共同体内院校毕业生根据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拥有优先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双师”建设、定向培训、就业对接、技术成果转让、课程及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享有共同体规定范围内的相关宣传、合作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以及各种服务;
(四)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有权向共同体理事会提出在共同体业务范围内各方面的请求支持和帮助议案;
(五)拥有参与共同体的各种活动、申办共同体年会和学术会议的权利,对共同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依照章程享有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参与共同体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七)全体理事单位大会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及相关制度,执行全体理事单位大会各项决议,维护共同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参加理事会议及共同体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共同体理事会决议,为共同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依照相关规定缴纳会费;
(四)指定专人负责与理事会秘书处的联络,积极参与共同体各项活动,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共同体通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完成共同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企业成员有义务按照实习协议接纳共同体内院校学生实习、实训任务;
(七)企业成员有义务选派技术骨干参与共同体内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及时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八)院校成员有义务根据企业“订单”优先培养企业需要的相应人才,并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技术服务等。
第十七条 共同体成员因改制或其他原因致使更名,或成员代表变更的,应及时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共同体理事长联席会审查通过。
第十八条 共同体成员退会需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经济和其他事务关系清理完毕,经理事长联席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退出共同体;成员无故连续 3 次不参加本共同体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九条 共同体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共同体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理事长联席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共同体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共同体经费来源: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支持;
(二)共同体成员单位会费;
(三)接受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共同体设立共同体发展基金,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用于共同体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共同体的经费。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共同体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理事长联席会提出终止议案,报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共同体理事会表决后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共同体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共同体理事会。